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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教師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進行家庭教育工作之相關規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0357日南市教家推字第1030427621號函轉知「教育部國教署為因應學校中多樣化家庭衍生的子女教育問題、校園內日趨嚴重的學生行為問題、家庭功能不彰影響學生學習成效等問題,請學校單位確依家庭教育第1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進行家庭教育:
(1) 由學校規畫課程外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協助家長增進父母職能。
(2) 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由該王管機關定
(3) 目前因應第15條第1項規定,台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亦擬訂:家庭訪視之相關內容須進行紀錄,學校所提供之家庭教育分三級,第一級由導師進行(如向家長說明等一般溝通工作),第二級則當其重大違規情形由導師進行溝通協助後亦無改善由輔導單位進行,第三級則若輔導單位亦無法有效協助家長則申請轉介台南市學生諮商中心及家庭教育中心等相關單位進行。因此煩請各位導師協助第一級工作,而所謂重大違規及特殊行為者以本校獎懲委員會開會討論之學生為主。因此輔導室將設計「家庭教育及親師溝通簿」提供導師進行家庭教育工作。設計完畢將公告於網頁中提供導師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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